@所有医疗机构,这些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可有
为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
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
民办医疗机构数量与日俱增
为切实增强医疗机构负责人法治意识
认清违法违规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打造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环境
现将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法律责任告知
如下: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01
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
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违反《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都会被重点查处!
不仅如此,国家市监总局还有明文规定,要加强互联网虚假医疗信息监测,对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的虚假医疗信息进行清理。同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将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02
超范围执业行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超出登记范围执业累计收入三千元以上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就要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也就是说,如果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执业,那么医疗机构的老板可能永远也无法做医疗机构的老板了。
03
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行为
严惩“医托”乱象,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
对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特别是术中加价等严重违规行为,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04
医师跨界执业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或者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好在目前随着放管服的深入,国家已经允许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3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方面的难题。
05
欺诈骗保
“一处骗保,处处受限”。今年3月6日,国家政府网发布了《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这一纲领性文件指出:接下来,国家将健全严密有力的基金监管制度,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在依法追究欺诈骗保行为责任的同时,完善创新基金监管方式,实施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建立监督检查常态机制……
由此看来,未来的医保监管力度注定会持续加大,随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完善与落地,一些通过灰色地带盈利的医疗机构还要经历更为严厉的洗牌与打击。
06
医护配备问题
随着卫生健康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呈现了快速增长。为了强化社会办医领域的监管,不少省市地区将卫生技术人员配备数量拟作为医疗机构监督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规定, 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备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在门急诊方面,应当完善门急诊管理制度,规范门急诊质量管理,加强门急诊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配备。
近些年来,因为每个病床配备的护士不足,而被扣分、警告的民营医疗机构不在少数,所以技术人员配备一定要引起重视!
07
医疗器械过期问题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08
医疗废物处理问题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09
放射人员不具备资质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0
院感防控不到位
包括“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使用过期消毒产品”、“未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信息报告制度”等一系列院感防控问题。
11
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3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4
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
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18
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19
非医师行医,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来源:浙江卫生监督,稿源:上城卫健执法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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